1、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的四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黑农职院各单位, 在院的师生员工及各单位的出租房屋。第三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监督实施,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安全防火工作。第四条 违反消防法规情节较轻的,依本细则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罚。第二章 消防职责及措施第五条 学院设安全防火委员会。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学院分管党政领导对所属系统防火安全负责。各单位设防
2、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第七条 学院年初制订财务预算列支防火专项经费,用于购买消防设备和隐患整改。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实行消防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九条 各单位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2)定期进行四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3)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4)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设灭火、通讯、抢救
3、组等。担任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物资等任务。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明检查时间、部位、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等。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着重检查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剧毒品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普及等情况。第十三条 更夫、值班人员接班后应对责任区进行检查。各单位应在火灾易发季节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四条 保卫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此通知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在火灾隐患整改中,资金确实有困难时,应以书面
4、形式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报告,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不发生问题。第十五条 各单位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私接乱拉电源线和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第十六条 临时用火、用电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和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擅自使用各种炉具、电器设备。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第十七条 在汽车库、物资仓库、印刷室、木工房、危险品仓库、油库等有一定火险的地方进行焊接及烘烤作业时,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杜绝事后发生。从事电、气焊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前、作业后要对作业的场地进行清理,防止余火复燃发生问题。第十八条 新建、
5、改建、扩建和改变建筑设计用途,重新进行建筑装修工作,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审核,竣工前应请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各类仓库,必须执行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防火通道。化学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同库存放。第二十条 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第二十一条 会议室、食堂、大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 在大型集会前, 保卫处应对集会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所有疏散大门不得上锁,在集会中服务人员严禁脱岗。第二十二条 凡五级大风,禁止生活用火,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六级以上大风禁止生活和生产用火(视情况对三类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 。保卫处及各单位主管防火人员要对本单位进行巡查。各单位电气工作人员要对架空线路进行巡查。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1)在棚厦、楼道内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棚厦内存放和维修机动车辆。(2)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和带火的炉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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