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为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动火 管理 制度1.2. 适用范围:在 CK 工程施工中,电焊作业、气焊(割)作业、工具产生火花、火苗的作业。2. 语词定义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管热熔机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4. 消防管理制度4.1. 项目经理为第一防火责任人。4.2. 建立项目部消防组织,并明确职责分工。4.3. 实行消防动火审批许可制度。4.
2、4. 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4.5. 项目部所有员工都有参加义务消防的责任。4.6. 学习消防应急预案,适宜地进行演练,保持其有效。重点消防部位4.6.1. 各现场油漆等化学易燃品存放地。4.6.2. 各现场电气焊作业地点。4.6.3. 各现场保温粘胶作业现场4.6.4. 施工中的油漆工地4.7. 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区设置消防安全标志。4.8. 保障消防通道畅通。4.9. 定期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4.10. 消防器材要求4.10.1. 施工现场根据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对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数量与质量。4.10.2. 购置管理机构指定安全标志及合格证的产品。4.10
3、.3.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在有效期内,否则及时换药。4.10.4. 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它用。4.11. 消防义务4.11.1. 发现火灾任何人都有立即报警和组织自救。4.11.2. 火灾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题下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救火。4.11.3. 当火灾失控时应及时向 119 报警,报警时沉重、冷静,口齿清晰,用普通话说明地点、火势、起火材料。4.11.4. 在火灾最近或容易走错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时引导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5. 动火作业分类:5.1. 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储存场所(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储存点)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将净化厂房及上下技术夹层、空调系统、送风系统、成品库也定义为特级。5.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规定的区域外,在厂房的上下技术夹层内、空调系统及送排风管道、成品库,变电所、室外重点防火部位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之外的所有建筑物内的动火定义为一级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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