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
2、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 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 18 人。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
3、(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九)班
4、、组长防火安全职责;(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三章 防 火 检 查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
5、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 90和 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第四章 建 筑 防 火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第十六条 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
6、燃材料。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第十九条 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8 米,一般通道不小于 4 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 4 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2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100 米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 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 03 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05 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 1 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 20000 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240 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 100 米 ,堆高不宜超过 5 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 15 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 15 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第二十二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2 2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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