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 1 中。
2、表 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类 别名 称特 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 A 类以外, 闪点28乙A28闪点45B45闪点60丙A60闪点120B闪点120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 108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 1m/s。当入口管浸没 200mm 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 6m/s。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 1m/s;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
3、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 6ms;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 30s 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 2) ;表 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进油管缓和器(管)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尺寸 mm流速(ms)管长m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31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 第五条 储(罐) 、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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