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营运车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营运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定三级防火责任制,公司法人代表是营运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级责任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是二级责任人,车辆承包者是三级责任人。二、营运车辆要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安全锤:28 人(含28 人)以下客运车辆配载不少于 4 公斤灭火器,不少于 2 个安全锤;28人以上客运车辆配载不少于 8 公斤灭火器,不少于 4 个安全锤。三、灭火器及安全锤必须有固定架并放于适当位置,位置要醒目,便于取用,在发生火情时旅客和司乘人员能及时使用。四、营运车辆承包者或司乘人员是车辆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车辆灭火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定期进行年检、打压等。五、 司乘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常识, 要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六、营运车辆内禁止旅客吸烟,车辆在发生故障时不准使用明火。七、因车辆灭火器配备不足或灭火器失效,以及发生火情司乘人员逃离,不组织施救,或其它因司乘人员自身问题导致车辆火情扩大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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