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用火、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 0.5m 以上的间距;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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