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1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 200 立方米以上的水量。2 、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 20 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3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井口房、井下蛔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4 、井下铜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5 、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 100 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20
2、 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6 、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 井下机电酮室, 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 20 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7 、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 10 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恫室、检修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 30 米范围内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完好不失效。8 、井下使用的电缆、皮带必须阻燃,风筒、塑料管必须抗静电和阻燃,否则严禁入井。9 、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加强煤电钻保护的保养及维修,采用皮带运输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完善各种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完
3、善,皮带不得使用。10 、井下放炮,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炮眼深度不得小于 0 . 6 米,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坚持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填满,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动力进行放炮,严禁放糊炮、巴炮和利用残眼、钻孔装药放炮。11 、半煤岩巷、煤巷的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以及雷管脚线之间连接处必须用绝缘电工胶布包扎,杜绝明接头。12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严禁失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13 、 首先发现矿井火灾的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汇报, 尽快弄清着火原因,根据火灾性质,
4、灾区的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灭火或控制火情。1 ) 、采面上出口及上巷因机械火花引起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 1 或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 . 0024 的情况下, 首先切断该采面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然后用灭火器、水、砂等灭火扮2 ) 、掘进巷道或其它地点的残药、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在瓦斯和一氧化碳不超过以上浓度时可先切断电源,直接用灭火器、水、砂灭火。3 ) 、电气设备着火,必须首先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在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 1和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0024的情况下, 用干砂或绝缘体灭火。4 ) 、瓦斯浓度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以上规定时,必须切断电源,在班队
5、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灾区升井。14 、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本单位领导。15 、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处理。1 ) 、凡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灭火管路。 管路出口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 15 米, 并配置一圈不少于 20 米的软管,否则停止作业。2 ) 、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灭火措施。3 ) 、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回收封闭完毕,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4 ) 、开展好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健全防灭火检查制度。5 ) 、斯抽放泵房作好防灭火检查记录工作,建立防火密闭管理台帐。采掘工作面、机电酮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主扇房、瓦按规定配齐足够数量的防灭火器材,并建立管理台帐。6 ) 、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要经矿总工程师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门措施。7 ) 、矿井有权向职工贯彻学习防、灭火的有关知识、井下自燃发火预兆、发生火灾时的避灾路线等。8 ) 、 采后密闭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 方可按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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