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内的所有生产、 办公、 生活场所 (员工集体宿舍、食堂等)和没有签定消防安全协议的出租房屋建筑及场地。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第三条 疏散出口:1、当一个厅室或房间面积不大于 60 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当大于 60 时,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2、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0m。第四条 疏散门:1、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
2、门及旋转门;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6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第五条 疏散走道:1、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2、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3、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第六条 疏散楼梯:1、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
3、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3、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第七条 安全出口:1、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层数不超过 3 层,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2、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第八条 安全疏散标识: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 米以下的墙面上, 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 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 米。设置在地面上的应急标志灯,应保证视角连续,且间距不应大于 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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