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焦化厂防火与防爆制度为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本企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第一节 生产装置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 建筑结构、 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 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试行) ,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以下。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蒸汽管道与煤气管道应用软管连接,不用时断开。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
3、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 ,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米以上。第二节 动火管理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和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外(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煤气炉等) ,均须办理“动火证”。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有关具体规定见焦化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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