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管理规定凡经批准动火的施工单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作到“四要”,动火后做 到“一清”。一、动火前“八不”: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2、周围有易燃杂物不动火;3、附近有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的不动火;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后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场所,未移走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不动火;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的不动火。二、动火中“四要”: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3、发生火灾燃炸事故时要即使扑救;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三、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动火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隐患时才能离开现场。四、明火作业许可证申请程序1、因施工需要明火作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到工程监理处领取动火申请表并填写。2、施工单位持有工程指挥部签字的动火申请表到保安部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 。附明火作业许可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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