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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1、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商店必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 工作负责,可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

2、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第五条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第六条 商店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 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第七条 承包经营的商店(场) ,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第八条 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3、,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四)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方案,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整改事故隐患;(六)组织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发生火灾的原因,严肃处理;(七)定期总结本店(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九条 营业部、班(柜)组防火负责人职责:(一)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度,组织学习防火文件、材料,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

4、二)定期检查,养护消防设备、器材;(三)随时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四)发现火灾,应即组织扑救。第十条 岗位消防安全员职责:(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主动清查事故隐患;(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四)发现火灾,立即进行扑救。第三章 火源管理第十一条 严禁在柜台、堆货场所、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第十二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商店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

5、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火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用不燃材料隔开;(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第十三条 商店附属的仓库和堆货区,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商业部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第十五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零售商店(场)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第十六条 商店设有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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