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防火管理制度一、根据消防法 、 森林法及有关法规的精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二、对职工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三、四、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要设防火警示标志,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五、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必须执行如下制度:(1)防火安全教育制度;(2)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4)值班巡逻制度;动火作业申报制度;(5)易燃杂物清理制度。六、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三级”制度。七、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1)防
2、火、灭火措施是否落实;(2)周围的易燃杂物是否清除;(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4)盛装过油类、气体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是否已经洗刷干净;(5) 在高处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 下面的可燃物品必须移至 5 米以外,并有专人监护。八、动火作业前后应通知安全员或值班人员。九、 森林、 灌木区及距森林、 灌木区不足 30 米的施工现场, 禁止烟火 (包括吸烟) , 违者罚款:100 元/每人次。 一旦发生重大火险对当事人重罚: 1000元/每人次。造成火灾的,当事人承担罚款和法律责任。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每季检查一次,按期保养及时维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报废和更新。十一、森林、灌木区动火时,必须有专人携带灭火器材监护。十二、森林防火期间(春季森林防火期 3 月 15 日至 6 月 15 日,秋季森林防火期 9 月 15 日至 11 月 15 日) ,设立专职人员 24 小时昼夜值班。十三、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备,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喷火。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牡绥铁路工程一标项目部作业七队2012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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