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器材管理规定1 目的保证灭火器材的完好,确保初期火灾的及时扑救。2 范围适用于公司移动式灭火器材的管理。3 职责3.1 安全环保处负责灭火器材的监督管理。3.2 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灭火器材的申报、配置和日常管理。4 定义5 工作程序5.1 各单位按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灭火器材的配置执行“三同时”原则。5.2 灭火器材应固定摆放,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室外手提式灭火器统一放入器材箱;器材箱内整洁、无杂物。5.3 灭火器材管理责任到人,落实日巡查与月检查,每月检查情况在消防器材检查表上标明,检查人签名确认。5.4 各单位不得挪用、拆卸、损坏、丢
2、失灭火器材;不同种类的灭火器材不得混放。5.5 新购置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正常使用期为 5 年;到期灭火器必须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放空药剂。5.6 各单位灭火器材到期更换,需报安全环保处备案。购买灭火器材应向有专业资质的灭火器材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购买。使用灭火器材,需向安全环保处书面说明使用原因,然后进行购买补充。5.7 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5.8 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三基及岗检工作管理细则进行考核。6 相关文件6.1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达标规定6.2 三基及岗检工作管理细则6.3 消防管理考核规定7 相关记录防火档案8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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