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各单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本规定负责指导、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要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新格局。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
2、会和驻社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地、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职能。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各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组长、治安巡防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消防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考核目标,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协调
3、解决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二)结合实际,制定社区消防规划,指导社区消防安全建设的发展;(三)组织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各单位开展社区消防管
4、理和服务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协助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部门查处消防违章行为;(三)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驻社区内各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并按照部署组织好辖区内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 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四)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五)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六)督促社区居委会及驻社区各单位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辖区内的消防档案建设;(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
5、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向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监督和指导社区被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义务和志愿消防人员开展消防训练;(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五)监督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六)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
6、的消防安全工作;(七)参与组织社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负责对社区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八)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第十条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按照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做好社区的消防工作,维护社区消防安全;(二)对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及住户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和提示,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三)负责社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对社区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五)督促、指导驻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制定防火公约,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六)在社区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社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七)社区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务消防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第十一条驻社区各单位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安排,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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