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设计审核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 扩建、 改建 (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第三条 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按照资料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综合评定、技术复核的程序进行。第四条资料审查应当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审查:(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的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真实,是否在有
2、效期内;(四)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载明的承担工程范围是否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一致;(五)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规定的申报要求:1、消防设计文件的种类、编排是否符合要求;2、设计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全面,有无遗漏;3、设计图纸是否齐全;4、选用的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否做出说明,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等。第五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查评定为合格。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查评定为不合格,退回受理窗口补正。第六条 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3、标准对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一)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1、建设工程类别:核对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的分类,石油库、汽车库、城市交通隧道等其他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规范的分级;2、建筑的耐火等级:根据消防设计说明提供的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核对建筑耐火等级;3、防火间距: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等条件核对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4、消防车道:建设工程的消防车道设置情况,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坡度等;5、消防登高面:建设工程的登高面设置部位和登高场地的设置情况;6、消防水泵房的设
4、置位置;7、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8、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在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楼层、部位。(二)建筑构造1、防火分隔: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核查建设工程最大允许建造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确定,核查防火分区的划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设施类型;2、建筑防爆:核查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泄压面积大小、泄压口位置等泄压设施的设置情况,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3、核查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的防火分隔情况;4、核查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情况;5、核查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情况。(三)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核查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到达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出口的设置形式和疏散门开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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