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电站防火规定防火与蓄油设施5.1 条 原标准第 4.4.1 条第 4.4.2 条修改条文。对于油断路器、油浸电压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等带油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来划分设防标准,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油量的多少,又比较直观,使用方便,能满足运行安全的要求。例如 20kV 及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量均在 60kg 以下,绝大部分只有 5kg10kg,虽然火爆事故较多,爆炸时的破坏力也不小(能使房屋建筑受到一定损伤,两侧间隔隔板炸碎或变形,门窗炸出,危及操作人员安全等),但爆炸时向上扩展的较多,事故损害基本上局限在间隔范围内。因此,只要将两侧的隔板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隔板或墙,从结构上改进加强是可以防止出现
2、这类事故的。5.2 条 原标准第 4.4.3 条保留条文。原标准规定屋内断路器、 电流互感器总油量在 60kg 以上及 10kV 以上的油浸式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实际目前投运及设计的屋内35kV 少油断路器及电压互感器其油量分别为 100kg 及 95kg, 均未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事故油外流的现象很少。所以将储、挡油设施的界限提高到100kg 以上(油断路器、互感器为三相总油量,变压器为单台含油量)。同时提出,设置挡油设施时,不论门是否开向建筑物内或外,都应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以限制事故范围的扩大。为尽快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排油管内径以 150mm 为宜。5.3 条 原标准第
3、4.4.4 条修改条文。对总事故储油池的容量,原变电站规程系按变电站内最大一个油箱的油量确定。在 1985 年修订本标准时,有单位调查提出,在大同曾发生一次31500kVA 变压器事故,流入总事故储油池的油量超过 50。因此,将总事故储油池容量按最大一个油箱的 60油量确定。本次修订,考虑到事故时油能安全的全部排走以及当装有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水喷雾水量的因素,对总事故储油池的容量规定为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 100确定。储油池内铺设卵石层,可起隔火降温作用,防止绝缘油燃烧扩散。若当地无卵石,也可采用无孔碎石。5.4 条 原标准第 4.4.5 条修改条文。参照 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
4、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对厂内升压站与 220kV 及以上独立变电站的变压器防火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即厂内容量为 90000kVA 及以上、独立变电站容量为 125000k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考虑其重要性,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的传统形式是水喷雾灭火系统。近年来合成泡沫喷淋系统与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这两种灭火方式共同的特点是不需要复杂的消防给水系统,维护工作量小,投资也不大,较受业主的欢迎。因此,本标准将这两种灭火方式也列入可选范围。5.5 条 原标准第 4.4.6 条保留条文。原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规定,油量均在 2500kg 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
5、火净距不应小于 10000mm。很多单位建议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变压器容量、油量、电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考虑到油浸变压器内部储有大量绝缘油,其闪点在 130140之间,它与可燃液体储罐很相似,因此可以把油浸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近似于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来考虑。按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 37 条规定,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 0.75D(D 为两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可设想变压器的长度为可燃液体储罐的直径,通过对不同电压、不同容量(油量均在 2500kg 以上)的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按0.75D 计算得出:电压等级为 220kV,容量为 9
6、0MVA300MVA 的变压器间防火净距约在 7800mm9350mm 范围内;电压为 110kV,容量为31.5MVA150MVA的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约在6360mm6990mm范围内;电压为 35kV 及以下,容量为 5.6MVA31.5MVA 的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约在 2880mm4210mm 范围内。因为油浸变压器的火灾危险性比可燃液体储罐大, 它又是变电设备中的核心设备, 其重要性远远大于可燃液体储罐,所以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应大于 0.75D 计算数值。根据变压器着火后,其四周对人的影响情况来看,当其着火后,对地面最大辐射强度是在与地面大致成 45的夹角范围内,要避开最大辐射温度,变压器之间的水平净距必须大于变压器的高度。综上所述,将变压器之间防火净距按电压等级分为 10000mm、8000mm及 5000mm 是合适的(66kV 为 6000mm)。日本变电站防火措施导则规定油浸设备间的防火间距标准如表 2 所示。表 2 防火距离是指从受灾设备的中心到保护设备外侧的水平距离,经计算净距与本条所规定的距离是比较接近的。至于单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净距,因目前一般只有 50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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