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审批制度第一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第二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米。(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第三条
2、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 ,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第四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第五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 、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第六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
3、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第七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小时) ;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小时) 。第八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
4、、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 、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第九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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