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周边15 米以内区域(如煤层气、天然气、硫磺等) 。固定动火区域:由各单位向综合办保卫科、安全环保部申报固定动火区域(钳工房) ,经批准后,各单位在固定动火区域挂牌并建立动火管理制度,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可不办理动火证。1 动火作业分级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共三级。1.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
2、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1.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1.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综合办公室保卫科、安全环保部安全科)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1.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2 办理方法和要求2.1 动火
3、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由动火作业人携带焊工证(相应资质证)到相关部门办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到综合办保卫科及安全环保部办理;二级动火作业证到分公司(单位)办理,并由其负责管理。 )2.2 作业证的审批: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2)一级作业的作业证由综合办保卫科和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审批。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分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2.3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 小时。特殊动火作业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 小时。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
4、理作业证 。2.4 作业证的填写要求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根据动火等级和动火作业证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单位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动火人和动火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年。3 动火作业要求及防护
5、3.1 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以下简称作业证 )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
6、需动火作业时按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执行。4) 凡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 在生产、 使用、 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 氧含量不得超过 2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8)在铁路沿线(25 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防腐等作业。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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