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璧山县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火情后立即向县委、县府报告。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和上报森林火灾。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经营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场核实情况,到达火场后第一时间将掌握的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每半小时报告一次最新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火灾发生的详细时间、地点和具体行车路线;(二)起火原因;(三)
2、火场植被情况、面积、火线长度、蔓延趋势;(四)在火场一线指挥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导名单与联系方式;(五)扑火人员力量;(六)火场气象因子:温度、风力、风向。四、对下列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一)4 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四)造成一人(含)以上死亡或三人(含)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五)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森林火灾;(六)区县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七)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五、对于过火面积超过 3 公顷,或 4 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写出火灾扑救情况的综合报告(附火场图) ,及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六、林火扑灭后,镇街要将过火面积、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火案查处结果等情况在 3 日内书面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受害面积 1 公顷或过火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林火实行一灾一报,每起都要以正式文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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