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 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 (以下简称原成库) 的防火安全工作, 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
2、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 、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
3、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 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
4、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 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 违者要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5、。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 30米;烟囱高度超过 30 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第十
6、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 30 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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