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动火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所有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
2、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200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1 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3 二级动火作业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
3、动火作业管理。4.5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5.1.2 厂区管网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5.1.3 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1.4 凡在处于 GB50016-200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
4、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 20%。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的天气,禁止露天作业。因生产
5、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 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5.1.12 在铁路沿线(25m 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水塔、水洗塔等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
6、引起火灾。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 特级动火作业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 5.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1.1 生产不稳定。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和预案,进行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安全防火主管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专工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人员到现场监护。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 980.665Pa(100mm 水柱)正压。低于 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2.5 动火作业现场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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