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本制度规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规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生产。2 船舶适航2.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 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2.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3信号3.1油船所载的油品或化学品卸完后,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3.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4 登船须知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4.1 禁止与本船工作无关的闲
2、杂人员上船参观或游玩。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4.3 禁止穿鞋底有铁钉、铁码的人员登船,附着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净。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烟。只准在船上指定的地点吸烟,并应将熄灭的烟头放在有水的烟火缸内,不得随手乱丢。4.5 禁止闲杂人员接近液货舱舱口、量油孔和货泵舱。4.6 禁止投掷铁器或能产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闪光摄影。4.7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 ,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4.8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或更换尼龙、化纤服装。5作业规定5.1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
3、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5.2装卸一、二级石油、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5.2.1 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5.2.2 使用明火炉灶;5.2.3敲铲铁锈;5.2.4无线电发报;5.2.5电瓶充电;5.2.6用电扇通风5.2.7 开启空调。6 明火作业6.1 在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6.2预先申报,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应取得作业许可证;6.2.1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6.2.2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泵舱内焊接无法
4、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与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看火。7电气防爆7.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7.2禁止在靠近油品或化学品货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7.3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磁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7.4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7.5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7.6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7.7房间无人时
5、,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7.8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 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7.9系泊时, 雷达天线的使用、 保养、 维修要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8防止撞击8.1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阀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8.2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8.3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污,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