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面厂区、作业场所防火、防水、防爆、防雷制度1、防火防爆管理(1) 、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甲醇厂装置区、甲醇厂槽区、甲醇厂装车区、焦化厂焦炉地下室、焦化厂煤气净化区域、焦化厂综合油库、焦油厂原料成品槽区、焦油厂生产装置区、各厂配电室和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当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头、泡沫液消防系统、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2)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3) 、进入煤化工单位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制度,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吸烟。因生产需要明火作业时要按规定办理动
2、火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待批准后在指定人员监护下按章执行。(3) 、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4)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所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对各分厂的消防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防监控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
3、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落实厂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情况。(5)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防火特点配备消防设施。(6) 、所属单位、各分厂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并进行挂牌编号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7) 、消防器材的维修由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8)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应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其完好有效。(9) 、各单位责任本单位范围内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10) 、所属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4、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1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1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13) 、 一般防火规定1) 禁止在厂区及生产场所吸烟;2) 禁止在厂区用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须时应制定有效安全措施,经安健环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3) 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4) 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内。5) 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蒸
5、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6) 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收入铁制容器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14) 、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15) 、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机电部审核批准后,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16) 、煤仓和原煤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2)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3)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4)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 10mgm3。(17) 、禁止在装油或其它易燃液体过程中,将检尺或金属物品
6、置入罐(槽车)内取样。用检尺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18)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19)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20) 、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着导电纤维服和导电鞋,或设置易于导出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栏等。(21) 、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为手动或物料用量改变等作业条件改变情况下,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22)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内,必须安装有符合安全的阻火器(车上司机人员不准吸烟) ,四轮车、电瓶车进出易燃易爆岗位工房内,必须经批准,必要时熄火推行。(23) 、易燃易爆区域的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气线路等,分别要取用防爆、封闭、隔离等措施。(24) 、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三十米外进行。(25) 、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26) 、对沾有易燃、可燃物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27) 搬运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 拖拉和震动,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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