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制度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31 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 1 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 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 可使用 1 份 动火安全作业证 ,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4 动火安全作
2、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 2 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 1 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6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 1 个工作日内有效。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
3、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 乙类的区域。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
4、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 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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