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铁厂动火制度1. 目的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防止动火作业中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3. 相关文件和术语3.1 相关文件3.1.1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2GB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3.1.3河北省消防条例3.1.4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3.2 相关术语3.2.1 动火作业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
2、2006 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3.2.3 动火单位与禁火单位动火单位:即动火施工单位,指从事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禁火单位:动火作业所在区域、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4. 动火作业的等级划分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运行中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的主体设备及管道,地下液压站及储油量 10立方米以上地上液压站的液压主体设备与油路管道,人员密集场所,重要通讯枢纽,技术中心档案室及其它特殊危险部位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主要包括:4.1.1 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煤气引风机、煤气放散塔、煤气发生炉、TRT、煤气除尘设备、煤气排水器、煤气水封等煤气
3、设备的本体及管道。4.1.2 制氧机、氧压机、氧气储罐等氧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4.1.3 提氢气设备、氢压机、氢气储罐等氢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4.1.4 空分设备。4.1.5 丙烷气汇流排及管道。4.1.6 苯、氨、焦油等易燃易爆化工品的提取设备、储罐本体及管道。4.1.7 煤粉制备、储存、喷吹设备本体及管道。4.1.8 地下液压站与储油量 10 立方米以上地上液压站的液压油泵、 油箱、过滤器、阀台等液压设备本体及油路管道。4.1.9 宾馆、医院病房、教学楼、幼儿园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4.1.10 新闻中心、信息中心机房、通信站等重要通讯枢纽。4.1.11 技术中心档案室。4.2
4、 一级动火作业在运行中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的设备及管道的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所,库房,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院内,变配电系统,主控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液压站及轧机液压、 润滑系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主要包括:4.2.1 4.1 中 1-7 条规定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设备的附属设施。4.2.2 煤气加压站,煤气混合站,煤气风机房,TRT 机房,制氧机房,氧气调压站,氧气储罐区,制氢站,氢压机房,氢气储罐区,丙烷气站,煤粉制备区域,焦炉地下室,苯、氨、焦油的制取、储罐区域,天然气站,液化气站,油库,加油站等
5、易燃易爆场所;4.2.3 所有库房。4.2.4 煤气柜、炼铁焦化区、气体公司、学校、医院、幼儿园、印刷厂、服装厂、煤场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院内。4.2.5 变配电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电缆通廊、电缆桥架等变配电系统。4.2.6 各主控室内。4.2.7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液压站及轧机液压、润滑系统。4.3 二级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所有临时性动火作业。4.4 固定动火(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在固定地点(非禁火区域)进行的长期性动火作业。5. 相关人员职责5.1 动火项目负责人由动火单位指派,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监督安全措
6、施的落实,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5.2 动火现场负责人由施工单位和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3 动火人应持证上岗,必须服从动火现场负责人与监火人的指挥。待审批手续齐全、具备安全动火条件,经动火现场负责人允许后方可动火。对审批手续不齐全或不具备安全动火条件的,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部门报告。5.4 监火人由动火单位与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动火作业结束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5 动火分析人由动火单位和禁火单位共同组成,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动火分析人要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取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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