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2、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 乙类的区域。4、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4.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
3、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3、 二级动火作业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
4、安全作业证 (以下简称动火证 )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5.
5、2 规定执行。5.1.4、 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6、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5.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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