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第 1 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第 2 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第 3 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第 4 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第 5 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
2、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第 6 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第 7 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 ,不准挪作它用。第 8 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第二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第 9 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
3、定”( 化生字第号) 。第 10 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 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第 11 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第 12 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第 13 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第 14 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第 15 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
4、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倍。第 16 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第 17 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第 18 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第 19 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第 20 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第 21 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
5、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 (GB11984-)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 城市煤气设计规范 、 (TJ28-) 、 乙炔站设计规范 (TJ31-)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 81劳总锅字 10 号) 、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89化工字第 0073 号) 、 氧气站设计规范 (TJ30-)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第 22 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67-)等有关规定。第 23 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第 24 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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