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统计报告制度一、火灾统计报告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二、每月 5 日前公安派出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镇防火安全委员会。三、统计范围为本镇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四、统计报告内容:伤亡人数、事故起数、责任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伤亡情况。五、火灾事故分为一般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死亡 3 人以上,重伤 10人以上,死亡重伤 10 人以上;受灾户 30 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特大火灾事故(死亡 10 人以上,重伤 20 人以上,死亡重伤 20 人以上;受灾户 50 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六、报告时间要求,一般火灾应在 12 小时内逐
2、级上报,重特大火灾应在 3小时内先用电话向镇和区公安局消防科报告,同时迅速书面逐级报告。七、火灾报告内容一是必须报告的内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建筑层数、 使用功能, 生产性志, 化学危险品储存种类、数量等) ,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灭火救援情况(接警时间、到场时间、调派力量等基本情况) ;重要火灾信息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二是尽可能报告的内容:灭火救援的进展情况;火灾现场相关情况(有无倒塌、爆炸危险,是否对周围建筑构成威胁等) ;起火单位详细情况(包括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内部消防设施、建筑耐火等级,是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 ;村、社和派出所负责人到场情况。八、责任追究各村、行政部门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要火灾信息迟报、漏报或误报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视清洁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隐情不报、故意瞒报、弄虚作假的,要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