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 ,特制定本制度。1.爆破物品必须由持爆破作业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爆破物品, 严禁其他人员领用爆破物品。2.炸药库不得发放非专用容器领取爆破物品。3.对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炸药和雷管。4.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临时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药、雷管分开锁放好,放在安全地点存放,由专职爆破工保管钥匙,下班后,容器内禁止存放爆破物品。5.爆破工必须用专用容器领取、存放雷管,每次领取炸药量不得超过工作面爆破图表中当班用药量。6.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 剩余炸药和雷管必须在
2、本班时间内退回爆破物品仓库,按照销帐单的内容填写销帐单,剩余退库的爆破物品经库工清点核实后填写退库登记表。销帐单上的内容必须和领料单、退库登记表上的数量相符,并由双方共同签名。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 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和爆破员证。8.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 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箱内, 并加锁。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10.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电
3、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药外面。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清炮眼内的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实炮眼。严禁无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每次放炮必须在“一炮三检”手册上签字后,方准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严禁装药放炮。13.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14.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除尘制度。15.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执行。16.掘进工作面撤人警戒距离,煤巷不得小于 75m,半煤岩巷不得小于100m, 岩巷不得小于 150m, 并有掩体, 有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得小于 70m,拐弯后不小于 10m。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面人员撤至防突风门外不少于20m 的安全地点。17.放炮员严格执行火药的领取、消耗、清退三对口,严禁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存放在工作地点或移交给下一班使用。18.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多台放炮器爆破。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