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疏散设施维护管理标准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管理责任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2、安
2、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2、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 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第四条 建筑内部安全出
3、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五条 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第六条 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第七条 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第八条 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
4、饭店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保持常闭状态;第九条 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第十条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
5、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0m 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20 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15 米;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20 min;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30 min; 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90 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的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
6、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 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5、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 20min;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 1.0l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 20 min;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30 min。6、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机仪表、指示灯应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监听功能正常;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应能用话筒播音;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火灾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7、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和显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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