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用火制度(一)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使用明火、电炉等;在有可燃物品的场所临时用电,使用电动工具、电器设备,使用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物体等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各种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二)凡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律不准用火。(三)凡在防火区范围内用火的,均需由用火的施工单位申请;现场安全员根据动火部位制定用火安全措施,负责安排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排监火人,填写用火许可证;由安全主任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用火安全措施后,签发用火许可证,批准用火(如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按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 。(四)必须坚持“五不用火”即未经批准的用火许可证不准用火
2、;没有用火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准用火;未按规定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不准用火;用火时间、地点、部位不相符不准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准用火。(五)对用火许可证签发人的要求:用火许可证签发人根据用火类别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时,必须亲临现场认真进行检查,了解用火地点的条件、部位、环境和危险程度,审查安全措施确认可靠后,方可签发用火许可证。(六)监火人的安全职责:接到第二、三联用火许可证后,对用火许可证内容详细看清,到用火现场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用火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后,将第二联用火许可证交给施工单位用火人。监火期间不能离开用火现场。用火时间、用火部位不符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应立
3、即制止用火作业。用火完毕必须检查现场,熄灭余火,不留后患。(七)用火人的安全职责接到第二联用火许可证后, 要详细看清用火许可证全文, 确认用火时间、用火部位、安全措施,并经监火人同意,方可进行施工用火。切实遵守“五不用火”。当用火环境发生变化出现异常,监火人要求停止用火时,用火人应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待监火人处理完同意继续用火时,方可恢复用火。用火许可证应随身携带。未办理用火许可证或时间、地点不符,或不符合用火安全措施要求,或监火人不在现场时,不论任何人命令,用火人有权拒绝用火。(八)安全主任有权随时检查用火情况,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规定或用火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用火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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