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1 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特制定本规定。第 2 条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第 3 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 4 条 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第 5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站从事电力设计、修造、基建、调试、发供电生产.第二章奖励第 6 条 本站范围内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表彰站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站长;及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班组人员 4 名。第 7 条 水电工程全年施工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奖励工程处在安全生产中作出
3、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班组人员 2-3 名。第 8 条 本站所属发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成绩优异,无特大、重大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无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安全记录符合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第 9 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无死亡、无重大施工机械等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绩优异,符合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第三章处罚第 10 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或开除厂籍处分。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领导及班组长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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