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第三条 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有系统、 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四条 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五条 控股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安全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第六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第七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章目
3、 标第九条 集团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九)控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第十条 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二)部门控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第十一条
4、控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安全组织与职责第十二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四)讨论、决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五)组织、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第十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
5、公室”) ,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三)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五)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六)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七)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控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施工实际要求,设置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机构
6、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安全监督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在业务上受集团的指导。第十七条 控股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四章安全责任制第二十条 集团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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