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区公司、各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水电站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及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第四条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区公司统一领导,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督促管理,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分别对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区公司水电建设部1、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成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督促和管理。2、审批和发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3、办法,核定重大安全设施的经费。3、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4、协助或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整、处理。第七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1、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全面的督促管理责任,下属的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月、季度安全工作会。2、委托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区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3、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环境、施工强度和施工干扰对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按施工合同规定,为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4、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工程业绩、安全管理
4、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施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5、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提出有关施工过程中的人身、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重伤、死亡和职业病率的控制指标、事故或超标的经济责任及其奖罚的规定。必要时,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6、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费用,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审批,监督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及其费用的使用。7、委托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区消防安全、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水域的航运和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进行管理。8、委托施工单位分别负责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所有权属自身的除外) 。9、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工整顿,必要时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10、协助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11、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12、 负责编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批后实施。13、督促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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