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中山住胶内所有生产、 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 不得任意吸烟动火。第二条 动火必须按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第三条 临时动火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申请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小时。第四条 固定动火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查同意,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第五条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 5 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第六条 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
2、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七条 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 100 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第八条 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单位内使用时,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第九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 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单位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
3、出书面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由单位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第十二条 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三条 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单位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 必须上报单位设备部审批, 不报者按违章论处。第十四条 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电热棒。第十六条 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第十八条 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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