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备品备件、应急装备及贵重检验检测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包括汽车吊、斗臂车、绞磨、应急发电车、便携发电机、液压机、变压器储油罐、滤油机、SF6回收处理装置、配电变压器、红外线成像仪等)外借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的齐全完备及安全可靠,最大限度满足正常生产维护及应急抢修需求、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减少企业资产损失,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工作。第二章外借管理规定第三条 外借的含义:借用方不属于通辽供电公
2、司系统所属生产单位,称为外借。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原则上不得外借或从事与电力生产无关的工作。其中安全工器具严禁外借。第五条 确因工作关系需要外借时,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程序。借用价值 3 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借用方与借出方协商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 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 借用价值 3 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由借用方填写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 (审批单格式见附件一)经借出方确认具备借出条件报送领导逐级会签借出方与借用方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价值 3万元以上 15 万元及以
3、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借用价值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借用价值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审批;借用价值 50 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总经理审批。较为贵重的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应由专人保管及使用。外借时,借出方应派熟悉该用具的人员跟踪操作并对设备的安全性负责。不按本规定履行程序的借用关系认定为私自外借。第六条 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出、入库要履行手续并做好登记。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为电力安全生产用具保管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保管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造成的后果负责。第八条 发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问题,保管单位行政正职要在适当场合向公司经营者集团“说清楚”。同时,视情节轻重对保管单位进行经济考核。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 1: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范本)附 2: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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