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用电审批制度1、目的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公司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 380v 及以下者)等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3、临时用电管理要求:3.1 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电工检查,认为必要架设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经生产部审查批准后,由电工进行架设。3.2 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3.3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 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
2、日, 可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校验完毕由本人负责拆除。3.4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3.5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3.6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3.7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
3、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3.8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 米。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假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 1.5 米。3.9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 2.5 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6 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3.10 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 0.7 米, 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3.11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
4、须能牢靠关闭。3.12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3.13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漏保。3.14 临时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3.15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3.16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工有权予以停止供电。3.17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工立即停电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工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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