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长的安全职责(1)局长是县局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县局的安全生产和本细则的执行,以及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 健全与贯彻落实, 负全面的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3)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4)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两措”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层层落实,分级控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确保年度安全目标实现。(5)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并协调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6)主管并建立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主动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保证安监人员与同级生产人员享受同等待遇。(7)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8)每月深入现场、班组、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9)贯彻重奖重罚原则,审批安全奖惩办法。(10)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11)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职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监督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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