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控制工作风险,保证供用电系统可靠运行,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4-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0-2009)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
2、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2、采用 TN-S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统为 TN-C 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 TN-S 接零保护系统。当原系统为 TT 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下形成局部 TT 系统。3、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 30 mA,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不小于 0.2 秒。 但其乘积不应大于 30 mAs。开关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选用一般型(无延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二是油井作业、 油田地面建设等油田生产辅助作业用电
3、; 三是用电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 辽河石油勘探局 (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电力系统供电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管理。第二章 用电申请第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向供电单位电力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到供电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申请中应具备用电地点、用电设备、用电负荷、用电时间及用电负责人信息等内容。第六条 供电单位原则上应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内容包括:如果不能提供,应详细说明原因;如果能够提供,应根据用电地点情况,给出临时供电方案。并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中 5.7.1
4、、5.7.2、5.7.3 条款规定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章 现场勘查与设计第七条 供电单位应在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电力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部门、用电单位等相关部门根据用电方案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工作。第八条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上(含 5 台)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上(含 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勘测;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5、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
5、图、接地装置设计图;6、确定个人防护装备;7、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8、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钻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等施工作业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线路敷设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且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架空线路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 10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 16mm2。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 16mm2。 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 25 mm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
6、应设方位标志。埋地深度不应小于 0.7m。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第十条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 500V 的绝缘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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