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电设备标志管理规定一、总 则1 为加强配电设备运行管理,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争创一流供电企业,为统一公司配电设备常设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使之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的所有配电设备。3 本规定适用于柘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管辖的配电设备标志管理。二、一般规定1 配电运行设备标志应有双重编号,即:名称和编号。2 设备标志应准确、明显、齐全,字体工整、清晰、文字规范。3 同类型设备标志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一致,标志大小、字体亦应一致。4 常设安全标志(包括遮栏和标志牌)必须安装牢固、位置合理,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并不影响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和检修。警告类标
2、示牌设置应醒目,确能起到警示作用。5 新安装设备在投入运行前,设备标志必须配置齐全,如因加工制作或安装等原因在设备投运时,不能按本规定要求完成设备标志的设置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临时设备标志代替,但须符合运行要求。并在设备投运一个月后,使设备标志达到规定要求。6 设备标志应经常保持清洁,对室外设备标志牌安装支架等应定期进行防腐防锈。7 配电设备的防护设施标志,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8 建设于交通道路上的杆塔(含混凝土基础)应设置防止碰撞的标志,标志的规定按交通标志管理规定执行,即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设置高度 1.5 米。9 在居民区设置于交通道口处的拉线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
3、标志高度 1.5 米。10 跨越道路的线路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满足规程要求,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11 在城市同塔(杆)架设的输、配电线路均设色标和杆号两种标志。12 城市、居民区线路杆塔和配电架要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告牌。13 夜间需要醒目的配电设备应采用萤光标志。14 配电设备安全措施及标志由公司供电所负责管理维护。三、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1 设备外部颜色应做到整齐统一,无剥落锈蚀现象2 设备安装检修时,必须同时按本规定要求涂漆。3 必须加强对检修人员的防腐、涂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施工,一遍防锈漆,两遍银粉。4 采购油漆时,必须按生产部门提供的厂家和漆种采购,否则不准使用。四、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1 杆号(1)颜色:白漆打底,黑漆喷字。(2)字体:采用黑体字。(3)10KV 电杆,离地面 3m 米处,面向道路侧。(4)附设有变压器的电杆喷在高压主杆上。(5)同杆架设双回线路应按线路布置设双重编号。2 警告牌(l)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2)“止步,高压危险”悬挂于配变围栏及箱式变、配电室门上。(3)“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悬挂于杆架变及低于 2.5 米爬梯处。3 其它标志牌(1)其它标志牌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列的 35 种。(2)加工式样按省公司规定。(3)安装位置根据条例规定,装设在相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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