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器、临时线安装审批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以下规定:1、电器操作人员:1.1 电工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1.2 电工必须经安全科审核同意,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培训,由市局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1.3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1.4 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工作应认真负责, 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2、电气管理:2.1 设备处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
2、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2.2 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手提砂轮机等) ,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2.3 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变电所、配电站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2.4 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2.5 保证电器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器。2.6 行灯电压不允许超过 3
3、6 伏,在潮湿地方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2.7 发现电器故障(漏电、保险丝断、电线绝缘层破损、控制失灵、电器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拆修。2.8 电气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9 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报告安全科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3、 架接临时电路3.1 凡因生产、工作急需架接临时性电路,电压在 380 伏以下,使用期为一月内者,均由生产部填写“临时线申请表”,安全科备案后,方准施工,审批表应存一份安技处备案。3.2 架接临时电路,必须由有持操作证的电工,按“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3.3 架接临时电路
4、,一般不得超过使用期,使用完毕后,由原架接者负责拆除,如未经同意,超期不拆除者应追究原电工责任。3.4 架接的临时线,应交安全科检查签字,如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科可拒绝签字 3.5 临时线路必须保证绝缘性良好,使用负荷正确,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接线板和行灯的行线必须使用橡套电源线,中间不得有接头。3.6 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户内不得低于 2.5 米,户外不得低于 3.5 米,不得在树上和脚手架上挂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铸、辊压等场地表敷散临时线。3.7 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 0.3 米以外,交通处离地高度不得低于 6 米,并须用电杆和瓷瓶固定。3.8 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分路都须有熔断器,并不得任意拖地,如确系需要应加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断。3.9 安装好的临时线路,未经安全科同意,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更动或拉接临时线使用。3.10 临时校验电气设备等, 使用在一个星期以内的临时性电路, 可不填“电器临时线审批表”,但应口头向设备处、安技处报告,用后立即拆除,使用期超过一月的,应安装正式线路,否则按违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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