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电部煤气工段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管理规定1 目的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有效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及氧气管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煤气工段区域内的高炉煤气柜、转炉煤气柜使用、回收、输配、设备的施工、运行、维修等。3 管理内容3.1 凡有煤气设备的场所,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工段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3.2 煤气设备的焊接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焊工担任。3.3 煤气设备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对作业程序、 步骤作出具体的安排,并标出动火部位示意图。3.4 煤气作业必须提前三天办理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严格按照申请票内容认真填写,安全科、动火申请
2、人、动火监护人、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动火人、安全生产部、主管副总经理等签字,化验完毕,化验人签字,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由现场动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3.5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一式三份:安全生产部、安全科、动火申请单位各一份。3.6 煤气防护站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对煤气进行监测、化验、分析,对监测数据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救护负责。3.7 在动火作业现场要挪走 5 米以内的易燃物品。要根据情况准备必要的灭火工具。4 动火作业4.1 动火作业申请人必须由段长担任,申请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全责,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具体责任。4.2 在办理了动火作业申请票后,实际动
3、火作业的部位与申请票不符或其中主要项目有变动,申请票作废,停止动火作业,继续动火作业属违章动火。4.3 未办理动火作业申请票或手续不齐全的属违章动火。4.4 动火作业过程中,经检查发现未落实安全措施的属违章动火。4.5 动火作业时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必须打开吹扫段人孔、放散,对设备进行吹扫,吹扫介质为蒸汽或氮气。4.6 动火作业时对煤气设备吹扫合格标准为:4.6.1 用氮气吹扫,高炉、转炉煤气中 CO 含量为 0。在氧气管道内动火,氧气含量不能大于 23%。4.7 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只用于电焊焊补) ,煤气中氧含量不得大于 0.8%;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严禁在负压情况下动火。4.8 进入煤气设备内动火作业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分析,作业中断后,恢复作业前半小时,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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