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安全情况调查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公司内发生的一切不安全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从抓未遂、抓异常入手,落实防范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 道路交通处理办法 、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特点制定。第三条 调查分析不安全情况必须严肃认真、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坚持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
2、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带头执行本规定,并积极支持安全监督人员贯彻本规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监督本标准的贯彻执行。第五条 任何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不安全情况的行为均可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直接反映。第六条 对发生不安全情况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阻挠调查分析者,则视其情节给予当事者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第七条 本规定条文若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内各部门。第二章 不安全情况的等级认定第九条 对电力生产过程中的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过程中发生的设备不安全情况和火灾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
3、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认定特大、重大及一般设备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按照公司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认定二类障碍和异常。第十条 对电力生产过程中的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不安全情况,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认定特大、重大及一般人身事故;按照公司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实施细则认定严重和一般未遂。第十一条 对非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对于损失大、影响大并被公安消防部门立案的,按照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由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特大、重大及一般火灾事故;对于损失小、影响小公安消防部门未立案的,公司内部按照火警进行统计。第十二条 对公司驾驶人员(含临时
4、工)在公司内外发生的交通事故,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特大、重大、一般及轻微交通事故。对于在公司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的,由公司参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精神认定为交通事故及轻微交通事故。第十三条 对非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认定为特大、重大及一般人身事故。第十四条 对在公司范围内或公司人员(含临时工)在外从事工作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虽未被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事故,但不安全情况的性质或造成的后果较严重,公司内为严肃责任追究,视情况在公司内部认定为事
5、故(简称公司内定事故)进行统计、考核。第十五条 对在公司范围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情况,虽未被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公司内可以视情况在公司内部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简称公司内定设备一类障碍)进行统计、考核。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定为公司内定设备一类障碍:(一)发供电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10 万元及以上不满50 万元。(二)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 3 万元及以上不满 10 万元。(三) 生产设备、厂区发生火警,直接经济损失达 1 元及以上不满5 万元。(四)非人员直接原因导致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故障停止运
6、行而未停止运行。第三章 不安全情况的即时汇报第十六条 报告范围(一) 人身事故:死亡、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触电、烫伤、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轻伤事故。(二) 设备事故:特大、重大、误操作、人员责任事故,220KV 及以上断路器、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爆炸, 全厂对外停电; 220KV及以上变压器、母线被迫停止运行;汽轮机水冲击、大轴弯曲、轴瓦烧损;锅炉炉膛爆炸;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等。(三) 火灾事故和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四)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的300MW 机组跳机事件。(五) 性质严重的设备一类障碍和异常情况。第十七条 时间限定(一) 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特大、重大事故和火灾事故、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和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所属部门必须立即上报。(二) 凡发生其它事故、性质严重的障碍和异常情况,在白班发生的所属部门必须立即上报,中、夜班发生的所属部门必须在下一个白天 8:00 以前上报。第十八条 即时报告采用电话报告方式。第十九条 报告内容(一)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二)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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