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北区域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电力企业向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第二章 报送范围第三条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包括电力安全综合信息、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第四条 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如重要保电信息等。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包括电力事故(或
2、事件)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 3。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整改措施等。第五条 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专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其统计范围见附 1) 、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 ,同时包括电力企业参与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信息。电力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
3、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对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信息安全事件,具体类型见附 2。第六条 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内容包括: 自然灾害简况、 电力企业人身伤亡情况、重要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停运情况(含配网) 、对外供电(热)受影响情况(含停供用户数统计及重要用户受影响情况) 、电力抢险救灾及供电恢复情况等。第三章 报送原则及程序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完善报送工作程序,明确报送部门、人员和 24 小时联系方式,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若有变动,应及时重新报送。第八条 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的电力企业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企业
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中,跨区跨省输电通道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涉及资产单位、运维单位、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大规模脱网,发电企业、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业主、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委托运维的电力生产项目发生电力事故 (或事件)时,委托单位、运维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第九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应当经本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应当经本企业负责人签发。第十条 电力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或事件)等级,须先报告事故(或事件)情况,待事故(或事件)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第十一条 陕西、宁夏和青海相关电力企业直接向西北能源监管局报送安全信息,其中,宁夏、青海相关电力企业向西北能源监管局报送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的同时,应抄报西北能源监管局宁夏、青海业务办。甘肃、新疆相关电力企业直接向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报送安全信息, 甘肃、 新疆能源监管办汇总后报西北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应坚持“逐级上报”的原则,电力企业在西北区域有上级公司的, 由上级公司汇总其下属企业的安全信息, 统一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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