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规范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 、 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第三条 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必须按照“全面、 全员、 全过程、全方位”的要求, 依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原则, 在工程开工之前进行全面策划,落实参建各方责任,
2、制定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保证具备良好综合素质的工程队伍现场施工作业, 实现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无死角、工序交接无缝隙、投产移交无缺陷”的全过程管理。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内容,是通过对施工现场的“六化”管理(即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 ,争取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无违章、零事故,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第五条 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一)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的安全事故;(二)不发生一般机械和设备事故;(三)不发生火灾事故;(四)不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五)不发生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事件;(六)不发生因
3、施工原因引起的电力系统停电事故。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管理建设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及其所有的参建单位。第二章 建设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对公司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检查、督促各建设单位(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第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在安排工程建设计划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确定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单列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第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在组织审查 11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检查建设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案完
4、整性和可操作性,并将此方案纳入工程开工必备条件之一。第十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组织对影响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的协调。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地抽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督促、指导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对工程管理成绩突出或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进行奖励或处罚。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职责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日常工作制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对其它参建方的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三
5、条 建设单位负责 35kV 输变电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审批情况报上一级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安全业绩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资质及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明确变电站建设项目管理及初设审批后的30日内提出场地平整施工安全文明实施方案,经工程监理审核后开始实施。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对 11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体策划。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后,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于正式开工前 7
6、 天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可能影响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于正式开工前 15 天报建设单位,并负责督促和检查现场的实施。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有效使用。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关键节点(如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运行等) ,对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并进行跟踪控制。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有利条件, 要按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及时提供所需的图纸。 确保施工图纸质量,避免出现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设计变更。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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