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第一条 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第二条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第三条 风场主要负责人对本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第五条 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
2、关备案。第六条 风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专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第七条 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 全员动员, 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
3、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第十条 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第十一条 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以清理。第十二条 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十三条 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
4、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五条 风电场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6、风场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10、风场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
5、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第十六条 风电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第十七条 风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八条 风场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风场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3、在风场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4、维护风场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风场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5、督促落实风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十九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第二十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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