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静电安全管理办法1 范围 1.1 本办法规范了公司生产操作中及常用工具设备防静电的安全技术要求。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可燃、易燃液体、粉体防静电工作。2 职责 2.1 机动设备处负责机械、动力设备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2.2 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防静电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2.3 各基层单位负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办法。2.4 电器检修安装队负责防静电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法执行。3 工作程序及要求 3.1 静电引起燃爆灾害的条件 3.1.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3.1.2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1.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
2、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3.1.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3.2 酿成静电燃爆灾害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因此,防止其灾害形成,必须破坏其中的某一条件。3.3 安全要求3.3.1 粉体的防静电 3.3.1.1 抽送 P2S5 操作防静电 a)生产添加剂所用的P2S5,在抽送整个过程中必须在足够破坏燃烧三要素的 N2 或其它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b)盛装 P2S5 的桶和输送管线必须接地合格。3.3.1.2 聚丙烯下料包装防静电 a)聚丙烯包装前,台秤要置于导地金属板上,同时要求金属板的接地及开关球阀垫片导电状况必须处于良好状态。b)成品包装前闪蒸釜经 N2 置
3、换和通空气失活后,可燃气浓度经采样分析必须达到小于或等于 0.2%,并符合安全规定。c)成品包装前必须将聚合釜的出口阀、闪蒸釜的入口阀关死,并将排空阀打开,同时在包装口抽负压,直至包装完结。d)以上各点实现后,方可进行放料包装操作。3.3.2 传输皮带防静电 3.3.2.1 在有可燃性瓦斯、油蒸气或尘埃与空气混合有爆炸危险的地方,一般禁止使用传送皮带,即使用高阻材料制成的传送皮带时,也要采取措施把静电引走。3.3.3 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 3.3.3.1 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甲、 乙、 丙三类。 3.3.3.2甲、乙类液体流速的防静电规定:a)在有静电接地措
4、施的情况下,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不得大于 1m/s,当入口管浸没 200mm后可提高流速到 34.5m/s。b)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 报警仪同时具备的, 入口管浸没 200mm 后可按 6m/s ,最高不得超过 6m/s。c)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 1m/s。d)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 30 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参见表一。过滤器的甲、乙类液体缓和时间不足的防静电措施表一进油管缓和器(管)尺 寸(mm)流 量(m3/h)流
5、速(m/s)尺寸(mm)流速(m/s)管长(m)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13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3.3.3.3贮运充装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a)严禁从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b)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c) 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d)在贮罐变换注入油品时,中间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量空气中的油气浓度,符合安全规定。e)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
6、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并有良好的静电接地。f)在油罐或其它容器中的液体表面,不宜浮有任何杂质,应尽量不采用浮动形式的水准指示器,如用此种指示器时,应使浮子沿着固定的弦杆移动,不能接近贮罐壁达到使浮子上聚集的静电荷产生电火花放电的距离,在制造浮动水准指示器时,不允许其表面有易于造成静电荷放电的锐利的尖角毛刺。3.3.3.4 油品调合的防静电:a)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b)丙类油品的调节器,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闪点小于 600C 的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合。c)在丙 A 类油品用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 0.343MPa, 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 200C。3.3.3.5 油品检尺、采样、测温的防静电:a)油品进入贮罐后,经一定的静止时间后,方可进行检尺、采样和测温操作,静止时间见表二。油品静止时间表表二储油设备(m3)静止时间电导率(s/m)1050 50500 500100010-6111210-1210-623103010-1410-124560120-141015120240b) 不准使用由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制成的检尺、 测温、 采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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