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电力监管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第三条 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
2、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第二章 预案编制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
3、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组织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方
4、案,为应对现场典型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置流程和措施。第十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当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 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 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分析评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预案评审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电力应急预案组织评审。第十四条 预案评审由电力企业组织有关
5、人员进行。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参加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第十五条 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六条 电力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第三章 预案备案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一)电监会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备案,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备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监局备案。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电监会备案。(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附录中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所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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