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线上线作业的安全防护控制,防止机车车辆伤害、触电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运行秩序良好和运输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法规制度,本着不设置防护不准上线作业的原则,特制定北京铁路局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内运输、客运、货装、机务、车辆、工务(工电大修、客专维修基地) 、电务、建设、土地房建、物资、多经等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局外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合资铁路单位在局内营业线的上线施工维修和相关作业。第三条 局外单位在局内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时, 除按照 关于公布营业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铁
2、师2008435 号)和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的通知 (京铁师2010249 号)规定外,还需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防护设置第四条 上线系指:设置有护网的线路区段(含站内) ,需进入护网内的;未设护网线路区段可能侵入限界的。作业系指:对设备进行维修施工、检查巡视、故障处理、抢险救援和打冰除雪作业等。专用线除外。第五条 凡上线作业必须设置好防护,未设置防护严禁上线。根据作业不同,需设置驻站防护员、现场(区间)防护员;大型施工(需封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还需在施工地点两端规定距离内设置远端防护员;瞭望或通讯联系信号不良地段还需设置中间联络员。第六条 局外单位在临近营业线(保护区内)
3、使用大型机械时,均应设驻站防护和现场防护员。第七条 严格落实北京铁路局单岗单人上线作业安全防控管理规范(京铁安监2010383 号)规定,各系统根据本工种需要,原则上禁止单人上线,必须单人上线时,需制定具体防护措施和检查、作业办法。第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系指同系统)需要配合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安全防护,应当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同系统) ,明确防护主体及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确需跨系统防护时,由作业(施工)主体部门确定并要制定具体防护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施工维修作业使用的机具、工具应严格按编号,做到使用按号,收回对号,严禁违规使用。第三章
4、 防护人员管理第十条 防护人员的资格1防护员任职条件。应由具备本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安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语言思维表达能力清晰,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路外单位必须由分公司以上单位和局内所辖区段设备站段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有关培训工作由相关单位的职教部门负责。防护员按照防护职责分为驻站防护员(一级)和现场防护员(二级)两级,有关等级在上岗证注明。未取得一级防护员证的现场防护员不可担任驻站防护员。 (附件 1)2驻站防护员必须熟知站场线路及信联闭设备知识、安全防护设置标准、常用的行车术语、信号显示意义、防护备品用途、防护方法、各种作业的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知识等。
5、3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防护员管理台帐和每一名防护员的资格等级,并严格按照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防护工作。每年年初,经单位职教部门培训合格后在职工个人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栏目签认并加盖公章。“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复审验证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担任防护工作。第十一条 驻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中间联络员统称防护员。驻站防护员佩戴胸牌(卡) ,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除按规定着装外,还需佩带袖标。胸牌(卡) 、袖标按系统分颜色管理,工务系统为红底黄字、其他系统为黄底红字,路外单位为浅兰底红字。 (具体规格见附件 2)第四章 防护作业第十二条 每名驻站防护员原则上只能同时承
6、担两个方向区间和站内的作业防护任务。确需多方向防护时由各系统确定。驻站防护员及时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列车运行情况的通报,并作好记录。现场防护员在接到列车接近信息后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通报,按照要求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避车。第十三条 现场防护员原则上只承担一处防护任务,且作业区域长度不超过 100 米(了望不良地段为 50 米) ,超出上述范围时,应适当增设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只能承担一处防护任务。第十四条 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需携带无线对讲机,现场防护员还需携带本区段列车时刻表、上岗证、防护信号灯(旗) 、口笛(号角)等防护备品,开通使用列车接近无线语音报警区段的还需携带提示接收机,并确认性能良好。驻站防护员还需携带通知记录本。 (见附件 3)第十五条 上线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要相互核对时间,时间以行车室时钟为准,并进行无线对讲机通话试验。第十六条 驻站防护员必须按规定提前到达车站行车室,办理到岗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核实签认。驻站防护员在与现场防护员相互确认设置好防护后,现场防护员方准通知现场负责人,安排上线作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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