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工程安全、文明监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和健康及电力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 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 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建设单位各级领导,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各企业应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理念,不断完善职工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
2、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第三条 建设单位各级领导,监理公司和各施工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实行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各级领导,监理公司和广大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将安全摆在首位,要正确对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施工进度,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做到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施工。第四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完成本
3、部门的工作,也要协助安监人员做好安全工作,同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指导。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及兄弟单位管理制度而制订的,其中一些条款是在二个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具体情况而制订的,各单位在执行本制度中遇有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应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第六条本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和主要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邯郸市宏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按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责任。第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是本工程
4、的安全管理机构。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的职责:1贯彻国家和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2研究、讨论,通过并发布本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制度;3讨论、决定本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4协调各施工主要单位、监理、设计和分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处理。5明确发布工程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指令;指导全局安全施工和环境健康工作。第八条 项目法人职责:1制定“工程施工一级网络图”工期计划,按电力基建程序组织施工;2负责向主要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并满足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
5、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基础条件;3负责向设计、主要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4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5参加各主要施工单位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7对未能认真执行签定合同或单位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第九条 主要施工单位的职责:1各主要施工单位在现场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
6、人,对安全文明施工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2制定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规划,并按项目法人规定的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3建立建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4制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5成立本单位现场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6向项目法人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7各主要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向项目法人呈报本施工单位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工。8招用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按新规定要求预留分包单位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9项目法人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与人身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并负责合理分配给电力建设系统外包单位,严禁挪作它用。10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单位,总包单位必须予以辞退,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11承担合同中确定其它安全与健康责任。第十条 设计单位的职责:1设计单位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责任,根据项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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